委托代理人杨前生(杨元飞之父),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袁茂凯,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金志敏(袁茂凯之母),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袁富林(袁茂凯之父),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杨元飞申请执行袁茂凯、金志敏、袁富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申请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款13,615.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和案件执行申请费10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袁茂凯、金志敏、袁富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 赤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陈 默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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