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顺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江正文申请执行李顺意民间借贷纠份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70,000.00元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和申请执行费9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顺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家明
审 判 员 王清华
代理审判员 徐凌东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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