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建建,女,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刘方清与黄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黄建建应履行支付申请人刘方清借款53,0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00元的法律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695.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建建已支付申请人刘方清2,650.00元,缴纳执行申请费695.00元,尚欠51,000.0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黄建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建建于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刘方清1,000.00元,至还清51,000.00元止。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刘方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执字第17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内容之日起两年内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