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月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雄。
委托代理人李光学。
被执行人熊贵荣,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刘英。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熊贵荣、刘英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 赤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7,500.00元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熊贵荣、刘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 赤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纯杰
审判员 陈 默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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