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祁联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能才,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姚能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房屋租金及违约金6,435.53元及逾期加倍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能才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明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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