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杨明,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瓮安县猴场镇。
被执行人柏启兵,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猴场镇。
被执行人柏启坤,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同被执行人柏启兵。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载明:“限被告杨明、柏启坤、柏启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钟才富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二百一十一元五角七分”。因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钟才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明给付了赔偿款三千五百八十元,余款三千六百三十一元未履行,且查明被执行人杨明、柏启坤、柏启兵外出务工,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拒接电话且拒绝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请求,待以后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Ο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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