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大林。
被申请人瓮安县盛沣医院,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宋红霏,系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制作的(2014)瓮民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瓮安县盛沣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瓮安县华林办公用品经营部材料款人民币六千零八元”。因被执行人瓮安县盛沣医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瓮安县华林办公用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执行人,且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遂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请求,待以后查实被执行人送达地址及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Ο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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