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喻修明,男,汉族,1965年5月6日生,户籍地赤水市,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张主凤与喻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喻修明未居住在户籍地,现住址不详。2013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喻修明与赤水市文化街道办事处签订赤水市城市规划棚户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合同约定:赤水市文化办事处用新建于文化大道二期董家坳安置小区A-2栋2楼2号房屋(面积145.4㎡)和A-2栋1号生产用房(面积54.56㎡)安置被执行人喻修明。2015年8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上述房屋和生产用房。同年9月11日,案外人郑多国、黄家富提出执行异议,9月22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郑多国、黄家富异议。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张主凤同意暂不处置查封、扣押房屋,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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