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与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袁品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1
申请人张宇,女,1977年5月3日生,土家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红军大道红星小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袁品中,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宇与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袁品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无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租赁场地作公司营业用房,2015年上半年其法定代表人袁品中因欠债外逃,后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本院冻结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该账户存款余额为7,899.83元。其公司名下的十二辆出租车营运权已转卖给他人,又将该营运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遵义鑫利通担保有限公司,向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贷款270万元。目前,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及袁品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宇未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陈 默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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