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永宏,务农,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李处云,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杨杰申请执行李处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处云外出务工无法取得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1)赤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荣
审判员 陈 默
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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