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金文,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马廷辉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金文应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8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100.00元,但被执行人金文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金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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