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朝茂,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克亭。
被执行人袁义梅,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刘小平,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义梅、刘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其利息57,319.00元(利随本清),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0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1,510.00元,查明被执行人袁义梅、刘小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陈 默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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