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梓钧(任德琼长子),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李福华,个体业主,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任德琼申请执行李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申请人借款36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00元和案件执行申请费5,3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福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陈 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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