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庆梅,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赵思海申请执行袁庆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庆梅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物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徐凌东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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