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朝茂,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蓉。
委托代理人王懿,该社金华分社工作员。
被执行人宋显锋,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周晓容,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显锋、周晓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6,000.00元及其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731.0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890.00元。但被执行人宋显锋、周晓容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周晓容的存款5,400.00元来支付给申请人后,查明被执行人宋显锋、周晓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纯杰
审判员 陈 默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凌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