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勇,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黄绪安,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邓林贵、江勇申请执行黄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绪安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物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定权
审判员 王纯杰
审判员 徐凌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吉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