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青琼,女,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红军大道红星小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袁品中,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谭朝贵与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无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租赁场地作公司营业用房,2015年上半年其法定代表人袁品中因欠债外逃,后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本院冻结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该账户存款余额为7,899.83元。其公司名下的十二辆出租车营运权已转卖给他人,又将该营运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遵义鑫利通担保有限公司,向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贷款270万元。目前,赤水市鸿星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0月25日谭朝贵自愿放弃执行刘春梅的连带清偿责任,且未能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陈 默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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