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任学永(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杨书会,女,195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袁晓彬,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穆某某与袁晓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晓彬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刑八年,且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物可供执行,申请人穆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任学永及委托代理人杨书会未提供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