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白世贵,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李世香申请执行白世贵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世贵履行支付申请人李世香赔偿款78,654.92元、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80.00元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三轮车一辆,现查明申请人李世香已于2015年9月3日死亡,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世香的法定继承人李小燕(系申请人李世香之女)同意在被执行人白世贵支付3000.00元后本院将其被查封(扣押)的三轮车退回被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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