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富强,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生,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石有生与陈富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 1568号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富强应支付申请人石有生64,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8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富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吉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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