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川,户籍地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刘文忠申请执行何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川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目前在外务工,住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文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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