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贵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照琴,该厂员工。
被执行人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向中其,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蒲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天台镇富荣页岩砖厂与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未授权蒲毅签订购砖款合同,所差赤水市天台镇富荣页岩砖厂的砖款162,13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6,479.25元,诉讼费2,136.00元及案件执行费2,880.00元,应由蒲毅个人支付。经审查,被执行人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事实及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本院已裁定变更蒲毅为被执行人,蒲毅应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赤水市天台镇富荣页岩砖厂清偿203,625.25元。另查明,蒲毅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赤水市天台镇富荣页岩砖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3)赤民初字第20号民商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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