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现英,女,1979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赤水市。
被执行人曾广安,男,194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王安现,女,194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徐勇与曾现英、曾广安、王安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现英应履行归还申请人彩礼20,000.00元,被执行人曾广安、王安现应履行归还申请人彩礼5,000.00元,被执行人曾现英承担案件受理费2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曾现英、曾广安、王安现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曾现英、曾广安、王安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