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林,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执行唐勇申请执行孙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林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肖华未提供财产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3)赤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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