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一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234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学,经理。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材料款957,343.00元和从2015年1月26日起每月利息损失18,668.19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7,385.0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12,907.00元,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纯杰
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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