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伟,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袁都英与陈伟没收财产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内容,被执行人陈伟应履行返还申请人袁都英赃款1367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05.00元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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