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承英,女,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余家富,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郑瑞明、伍承英与余家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家富应履行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80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600.00元,但被执行人余家富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余家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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