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礼平,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李强,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王建锋申请执行王礼平、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及逾期加倍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220.0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礼平、李强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明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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