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成,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本院在执行罗文理与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成应履行偿还申请人罗文理借款3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00元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成至今未履行,还应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5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罗文理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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