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祁联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珍梅,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段珍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2,869.71元和逾期加倍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93.00元,查明被执行人段珍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陈 默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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