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木加会,住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人袁嘉宾,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何军,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袁朝伦、木加会、袁嘉宾申请执行何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军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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