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鄢文革,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范明全,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刘露秋,男,199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刘光兴,女,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江卫星,男,195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施明贵,男,199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施光全,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周倩,女,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王林与鄢文革、范明全、刘露秋、刘光兴、江卫星、施明贵、施光全、周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七项内容,被执行人鄢文革、范明全、刘露秋、刘光兴、江卫星、施明贵、施光全、周倩应连带赔偿申请人王林各项损失297663.28元,还应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36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已强制执行施光全31000.00元,江卫星8000.00元,尚余263028.28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鄢文革、范明全、刘露秋、刘光兴、江卫星、施明贵、施光全、周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林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七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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