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钦元、石炳林、王万富与张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0
申请执行人石钦元,男,199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石炳林,男,192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申请执行人王万富,女,193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云春,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石钦元、石炳林、王万富与张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云春应履行偿付申请人石钦元、石炳林、王万富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云春至今未履行,还应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云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石钦元、石炳林、王万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张家明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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