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祖伦。
本院在执行袁小勤申请执行王祖伦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祖伦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袁小勤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凌东
")被执行人王祖伦。
本院在执行袁小勤申请执行王祖伦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祖伦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袁小勤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凌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