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钱洪录,住四川省泸州市。
本院在执行杨和柏申请执行钱洪录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洪录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物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43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荣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张家明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凌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