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董跃贵。
被执行人缪乾波,住四川省合江县。2015年2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
本院在执行董卫琴申请执行缪乾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缪乾波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一年零二个月,且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财物可供执行,申请人董卫琴的法定代理人董跃贵未提供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二项、四项“被告缪乾波承担4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张家明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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