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万英凤,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陈业富与万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万英凤应履行归还申请人陈业富借款本金13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95.00元,但被执行人万英凤履行30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万英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荣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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