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叶俊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黎朝木申请执行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赤水市国良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营业用房是租赁赤水市文华办望城村长岭埂村民组的门市房,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俊超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黎朝木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赤民初字第1147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 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凌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