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计卫局与被执行人谭某、罗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0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道真计卫局)。

委托代理人王远军。

被执行人谭某。

被执行人罗某某。

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谭某、罗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据道真计卫局作出的[201512]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谭某、罗某某应向道真计卫局支付社会抚养费43600元。谭某、罗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以(2015)道行审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被执行人谭某名下登记有号牌为XXX722的小型汽车一辆,该车由被执行人谭某使用。除此之外,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12]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十一月 五 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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