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远军。
被执行人谭某。
被执行人罗某某。
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谭某、罗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据道真计卫局作出的[201512]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谭某、罗某某应向道真计卫局支付社会抚养费43600元。谭某、罗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以(2015)道行审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被执行人谭某名下登记有号牌为XXX722的小型汽车一辆,该车由被执行人谭某使用。除此之外,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12]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十一月 五 日
书记员 李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