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涂建军。
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涂建军给付牟亚斌欠款67400元。但被执行人涂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在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道武公路一标段项目部有材料款60000元未领取,并已裁定冻结,由本县交通局协助执行。因不知县交通局何时能拨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等交通局拨款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道执字第27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新华
审判员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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