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邹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0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道真计卫局)。

委托代理人王远军。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邹某某。

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陈某某、邹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据道真计卫局作出的[201509]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陈某某、邹某某应向道真计卫局支付社会抚养费21200元。陈某某、邹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以(2015)道行审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未能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后,申请人同意暂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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