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甘小林,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王忠文申请执行甘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 赤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人200,000.00元和承担执行申请费2,9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甘小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 赤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纯杰
审判员 王清华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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