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显菊(明方兵之妻),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罗盛仙,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雷宪明,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马贵伦,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明方兵申请执行罗盛仙、雷宪明、马贵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 赤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申请人88,811.6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5.00元和执行费行1,232.00,现被执行人罗盛仙已履行15,654.00元和承担案件申请费400.00元,被执行人雷宪明、马贵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4) 赤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家明
审判员 王纯杰
审判员 王清华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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