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冯宁丹。
本院在执行郑世伟申请执行冯宁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世伟以与被执行人冯宁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 九 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强
")被执行人冯宁丹。
本院在执行郑世伟申请执行冯宁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世伟以与被执行人冯宁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 九 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