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远军。
被执行人冉某某。
被执行人邓某某。
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冉某某、邓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据道真计卫局作出的[201501]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冉某某、邓某某应向道真计卫局支付社会抚养费24800元。冉某某、邓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以(2015)道行审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且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后,申请人同意暂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2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