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宗英。与祁德文系夫妻。
被执行人付建立,户籍地河南省邯郸县。
被执行人宓艳国,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执行人张健,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邓冲,住重庆市。
本院在执行祁德文、陈宗英申请执行付建立、宓艳国、张健、邓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5)赤执第02号一案中,祁德文、陈宗英分别于2015年2月5日、3月13日与付建立、宓艳国、张健、邓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事故车辆由本院主持按废旧物资变卖,所得价款支付祁德文、陈宗英。付建立、宓艳国从2015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共同支付祁德文、陈宗英赔偿款2-3万元,直到全部赔偿完毕。张健、邓冲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余款51691.38元(扣除祁德文、陈宗英已领到的赔偿款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王清华
审判员 张家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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