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月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赤水市天台镇人民政府政法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罗强,赤水市天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
被执行人杨堂辉,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马廷群,女,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行非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被执行人杨堂辉、马廷群分别应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9,200.00元,共计18,400.00元。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堂辉、马廷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行非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此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纯杰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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