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科其。
孟光念申请执行周科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科其未按该调解书履行给付孟光念27044元的义务,孟光念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申请人孟光念27044元的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25日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道执字第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冯学林
审判员 邓 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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