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远军。
被执行人唐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
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唐某某、韩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据道真计卫局作出的[201501]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唐某某、韩某某应向道真计卫局支付社会抚养费28800元。唐某某、韩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以(2015)道行审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1]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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