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涂建军。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给付申请人水泥款34627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100元,共计3529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涂建军履行30000元,对余款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涂建军在道武公路T2标项目部有水泥款109800元未领取,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提取,但尚未到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10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付全齐
二 0 一 五 年 八 月 六日
书记员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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